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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被浏览:1868次

关于工伤职工就医及待遇申领的温馨告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浙江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湖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办法》及省级统筹有关规定,现将工伤职工就医及工伤待遇申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就医

1.职工发生工伤,应在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2.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或康复,如因伤情需要到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或者康复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备案表》,并由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协议机构出具证明,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

转外就医备案限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且每次转院限一家医疗机构的一次诊疗过程。确需转往第二家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转入的第一家医疗机构提出诊疗意见。

3.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需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可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其异地就医协议机构,填写《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报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

4.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或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填写《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备案表》,报经办机构核准后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配置或者更换。

二、工伤待遇申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至工伤职工本人社保卡(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至供养亲属本人社保卡),其中用人单位已垫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已垫付金额需由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共同确认)。

普通工伤、涉及第三人工伤、工亡等工伤待遇申请要求及材料清单详见二维码。

附件:1.普通工伤待遇申请须知

2.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请须知

3.工亡职工待遇申请须知

4.《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备案表》

5.《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6.《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备案表》

7.《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书》


注:后续有变动另行通知,请关注“长兴人社”微信公众号或“长兴县企业社保网报交流钉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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