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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政策返回公告列表 >>

2024-10-22 被浏览:3067次

长兴县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一、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落实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承建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之前,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中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承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等工程建设项目 (或标段),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 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需要提供的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携带工程项目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到社保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开户登记,并填写《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和劳动用工管理登记表》。

五、建筑工地按项目参保后的保障范围 建设工地按项目参保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本建设工地按项目参保后,在本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促进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采取的强制措施 建设施工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在项目或标段所在地参保,工伤保险期限从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办理竣(交)工合格验收手续之日终止。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设项目或标段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手续。

七、建筑工地及时为施工人员参保缴费的重要性 1.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时施工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 2 人次(含)以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上浮一档。 2. 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时施工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2 人次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上浮二档。 八、建筑项目的工伤浮动费率

地区建设项目费率浮动档次分为五档,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至 120%(上浮一档)、150%(上浮二档)或向下浮动至 80%(下浮一档)、50%(下浮二档)。 建设项目支缴率指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地区参保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占该地参保建设项目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建设项目工伤发生率指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 月1日至12月 31 日),地区参保建设项目被认定的工伤人次数占该地参保建设项目月平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比例。 地区建设项目费率浮动档次按下列情形确定: (一)支缴率为零的,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下浮二档; (二)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 5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 100%(含)的,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下浮一档; (三)支缴率大于 50%、小于等于 10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 100%(含)的,下一年度缴费费率按基准档执行; (四)支缴率大于 100%、小于等于 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 100%、小于 150%(含)的,其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上浮一档; (五)支缴率大于 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 150%的,其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上浮二档。

温馨提示:请各建设项目务必在开工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及时缴费到账,项目人员同步办理参保。此三项将影响后期工伤待遇申请、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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