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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工伤保险宣传资料

2025-05-04 被浏览:2714

长兴县工伤保险宣传资料

一、工伤保险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伤原因受伤、患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文件规定,我县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县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从2011年7月1日参加工伤保险。本县范围内承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等工程建设项目 (或标段),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

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为其招用的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下列特定人员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1.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 65 周岁);2.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3.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5.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6.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7.由第三方平台服务机构或平台统一管理,参与影视、舞台剧制作的群众演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年龄应不小于16周岁,达到65周岁的工伤保险关系即时终止)

三、工伤保险费征缴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行业分类、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按不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共分八类行业,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6%、1.0%、1.2%、1.4%、1.6%、1.8%、2.0%),职工个人不缴费。建设项目按2.4‰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根据用人单位、建设项目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伤待遇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实行费率浮动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至 120%(上浮一档)、150%(上浮二档)或向下浮动至 80%(下浮一档)、50%(下浮二档),其中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向下浮动,其他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四、工伤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工伤鉴定

职工工伤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联系电话6043433)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就诊医院的病历原件及X、CT片等有关伤(病)势的资料原件。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六、工伤职工就医及待遇申领

(一)工伤职工就医

1.职工发生工伤,应在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2.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或康复,如因伤情需要到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或者康复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备案表》,并由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协议机构出具证明,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

转外就医备案限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且每次转院限一家医疗机构的一次诊疗过程。确需转往第二家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转入的第一家医疗机构提出诊疗意见。

3.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需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可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其异地就医协议机构,填写《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报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

4.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或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填写《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备案表》,报经办机构核准后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配置或者更换。

(二)工伤待遇申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至工伤职工本人社保卡(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至供养亲属本人社保卡),其中用人单位已垫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已垫付金额需由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共同确认)。

普通工伤、涉及第三人工伤、工亡等工伤待遇申请须知、材料清单见二维码(1.普通工伤待遇申请须知2.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请须知3.工亡职工待遇申请须知4.《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备案表》5.《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6.《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备案表》7.《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书》)

咨询电话:12333 / 6215280/ 6215560

注:后续有变动另行通知,请关注“长兴人社”微信公众号或“长兴县企业社保网报交流钉钉群”!!!

(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